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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又來了。也許您想問:為什麼我們需要一部 #族群平等法/#反歧視法?

我來藉這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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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又來了。也許您想問:為什麼我們需要一部 #族群平等法/#反歧視法?

我來藉這次引發近8000次轉傳分享,涉及族群辱罵引發眾怒的花蓮超商事件,做一個簡單分析:

#公然侮辱罪(刑法第309條)
這是我們第一個直覺聯想到的罪名,所謂侮辱,要件有:負面形容詞、譬喻、任何罵人的話都可以符合。如果這位行為人上面的要件都避開了,縱使大聲咆哮、氣燄囂張,恐怕都沒有符合侮辱的定義。

#恐嚇危害安全(刑法第305條)
這條罪名的行為,以「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不法惡害告知」為限,本案最接近的也只是「報警抓你」這樣的言語,而報警不屬於「不法惡害」,所以也沒辦法構成本罪。

#強制罪(刑法第304條)
本條罪名是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,但目前至超商消費確實每個人都有配合實聯制的義務,所以大概也沒辦法構成強制罪。

看到這邊,可能很多人都會感到難過,如此令人眾怒的行為,難道真的沒辦法讓行為人負起責任嗎?

是的,依照目前的法制,很多讓人身心受創的辱罵、歧視,真的很難透過訴訟來主張正義。

所以面對這種令人無力的現況,我們絕對需要一部族群平等法/反歧視法,除了對歧視行為明確定義之外,也要給予相對應的懲罰及賠償責任。

或許也會有人認為,歧視行為應該來透過學校或社會教育來逐步改善。是的,我也贊同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,訂定 #族群平等教育法。

不過,正如許多騷擾行為過去無法透過刑法、性平法遏制,所以我們終於制定了「跟騷法」。同樣的,在歧視事件層出不窮的現在,並且從來也見不到有人願意公開真誠道歉,單以教育方式來尋求改善,恐怕不足以保護受害者。

我期待的是,未來在歧視行為的咎責程序中,一定要設計讓被害人(或族群)訴說感受的程序,好讓歧視者透過這樣的程序充分認知自己的行為造成多嚴重的傷害。

這也是一種正面的教育。

#最後也要跟各位朋友呼籲,在網路上發表言論,一定要避免上面所提到的「負面形容詞、譬喻、罵人的話、加害的言語」,免得落入陷阱,一不小心就惹上訴訟。

的確很無奈,司法有其嚴謹的性格,許多時候跟「我們的感受」有所落差,這就是為什麼容易讓有心人利用司法程序欺負不懂法律的人。

所以,讓我們一起懂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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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麗華Saidai /Resres 校長立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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